第5章

在南非历史的紧要关头,我们幸运地看到,种族界限的两边都有出色的领导人,他们为促进和平、宽容与和解,将自己的政治生涯和生命都置之度外。我在访问非洲和世界其他地区同样在经历冲突或处理冲突与压迫的遗留问题的国家时,他们几乎无不叹息他们没有具备曼德拉的境界、勇气、地位和眼光的领导人,也没有像德克勒克那样有勇气和理智退出舞台的人。

纳尔逊·曼德拉的确是非国大致力于和平与和解的光辉化身,但他不是唯一的一个。还有一些较为年轻、知名度较小的人,同样经历过种族隔离的梦魇,同样也从痛苦中解脱了出来,寻求为受伤和分裂的民族抚平创伤,而不是报复仇敌。例如,帕特里克·“恐怖”·雷克塔和波波·莫雷夫就是政治屏幕上冉冉升起的新星。他们曾是历时最长的、以审判所在地东兰特的一个小镇命名的所谓德尔马斯叛国案的被告。两人都蹲过一段监狱,并在罗本岛结识了曼德拉这样的传奇人物。两人又都当选为新南非的省总理,“恐怖”和另一位省总理多齐奥·塞克斯瓦里都对我们主教团热情赞扬教会在南非,特别是在教育上所起的作用。他们说,他们致力于和解,是因为看到并受到了基督教会的影响。

当民主到来时,波波·莫雷夫成为西北省的总理。不久,他在省会组织了一次集会,感谢教会理事会和其他人在德尔马斯审判期间给予的支持。前美国驻联合国大使安德鲁·扬到场,并和我在主桌相临而坐。他说,他问波波坐在总理旁边,并作为接受礼物的人之一的那位白人是谁。扬说当波波告诉他答案时,他几乎惊呆了:“他就是审判我们的法官。”

显然,教会为在我们国土上正在发生的一切作出了贡献,当然其过程和牧师队伍也难免良莠不齐。可以认为,如果没有这种影响,事情会有所不同。在我们斗争最艰难的时刻,当大部分领袖要么身陷囹圄,要么被流放或软禁的时候,教会领袖被推到了斗争的最前线,并为教会赢得了特殊的威望—在人们受难的地方,出现的是荷兰新教教会的前领袖阿兰·博萨克,南非教会理事会秘书长弗兰克·契卡尼,循道宗教会前首领彼得·斯多利,阿非利卡公会最为著名的持不同政见者、南非教会理事会的另一秘书长贝叶尔·纳武德,德班罗马天主教前大主教德尼斯·赫尔利以及其他一些宗教的领袖。因此,当他们宣讲宽容与和解的时候,人们都在洗耳恭听,这也是他们赢得的荣耀。

现任司法部长杜拉赫·奥马尔宣布了成立真相与和解委员会的法令。我还记得他曾为种族隔离的反对者担任辩护律师。他取得了伦敦大学奖学金,但就在临行之前却被取消了护照,令他伤心欲绝。更有甚者,根据后来披露出来的情况,他已被南非政府的一个打击小组列入死亡黑名单。他们曾偷换他的心脏病药品,企图让他误食而死。他指导议会通过的立法将可以使企图谋害他的人申请大赦。

正是非国大的一个成员,西开普大学人权法教授卡德尔·阿斯马尔在他任教后的第一节课上,提出南非不应该寻求纽伦堡式的审判,而应该成立真相与和解委员会。非国大为委员会的成立铺平了道路。为处理对其阵营内部在南非境外的暴行指控,它采取了一个解放运动前所未有的举动。非国大成立了至少三个调查委员会,其领导为揭露出来的迫害行为承担了责任,并公开道歉。

因此,在经过长期艰难谈判产生了将我们引向民主的临时宪法后,这一历史性文件中能够包含一篇附言,作为真相与和解委员会的宪法指南,也就不足为奇了。

民族团结与和解

本宪法将在一个以斗争、冲突、无以言状的痛苦和不公正为特征的深刻分裂的社会的过去,和一个建立在承认人权、民主、和平相处以及不论肤色、种族、阶级、信仰和性别而使每个南非人都有发展机会的未来之间,建立一座历史的桥梁。对民族团结的追求,全体南非人民的幸福与和平,要求南非人民实现和解,重建社会。

本宪法的通过,将奠定一个稳定的基础,使南非人民超越引起过严重违反人权行为、在暴力冲突中践踏人道主义原则并遗留下仇恨、恐惧、悔疚和复仇的分裂而紧张的过去。现在可以提出这一切的基础是,我们需要理解,不是复仇;是补偿,不是报复;是乌班图精神,不是牺牲。

为了促进和解与重建,对与政治目的相关以及在过去冲突过程中发生的作为与不作为及犯罪,将予以大赦。为此,议会将根据本宪法通过法律确定一个明确的分界日……并提供该法律通过后实施大赦的机制、标准和程序。

[1] 《加拉太书》,4 : 4。

第四章 何谓正义?

一个人犯下滔天大罪,仅仅坦白自己的所作所为,就可以万事大吉,这究竟对不对?持批评意见的人说得是否有道理?真相与和解委员会的进程不道德吗?委员会的建立所依据的《促进民族团结与和解法案》甚至没有要求申请人表示任何悔悟或自责。获得大赦的条件仅仅是:

· 请求予以大赦的行为,必须发生在1960年沙佩维尔大屠杀和1994年曼德拉当选为南非第一任民主选举的国家首脑之间。

· 行为必须具有政治动机。出于个人贪婪而杀人的罪犯没有资格申请;但如果行为是执行或代表一个政治组织的命令,如前种族隔离政府及其附属班图斯坦黑人家园,或一个公认的解放运动如非国大或泛非大,则罪犯有资格提出申请。

· 申请人必须如实披露所有与寻求大赦行为相关的事实。

· 必须遵守适配原则,即手段应与目的相适应。

法律规定,如果上述条件具备,就可给予大赦。受害者有权表明这些条件没有达到,反对大赦申请,但没有对大赦的否决权。

后来我们意识到,立法时没有将忏悔作为大赦的条件之一,比我们当初的想法要高明。如果有这一要求,那么满口道歉和忏悔的申请人可能被认为是在装模作样,而严肃死板的申请人则会被指责为冷酷无情、毫无悔意。这样只能于事无功。实际上,大部分申请人都表示了悔悟,并请求受害者宽恕。至于请求是否出于真诚的愧疚,回答永远莫衷一是。

那么,大赦是否损害了正义的伸张呢?这不是什么无所谓的问题,而是严肃的事,关系到整个真相与和解进程的正当性。

根据法案要求,如果犯罪行为是严重违反人权的行为,即定义为绑架、杀害、酷刑或严重虐待的行为,申请就必须通过公开听证予以处理,除非这种方式可能妨碍司法(例如,证人受到威胁,不能公开作证)。实际上,几乎所有向委员会提出的重要申请都是在电视聚光灯下公开审理的。因此,罪犯也经受了公开亮相和受辱的考验。许多出来坦白的安全部队成员过去曾备受尊重。周围的人,甚至其家人,常常是第一次听到原来他们是死亡小组的成员或对监禁的犯人屡施酷刑的人。对有些人来说,这是残酷的打击,婚姻因此破裂。这的确是不小的代价。

南非广播公司负责报道真相与和解委员会的广播小组,收到一个自称海伦娜的妇女的来信(她希望匿名,以防报复)。她住在东部省份的姆普马兰加。公司广播了来信的大部分节选内容:

我那时还是东自由州一个生活在农场上的十几岁的女孩子。18岁时,我遇到了一个20多岁的小伙子。他在高级安全机构中工作。美好的恋爱就这样开始了,我们甚至还谈到了结婚。他是那么生气勃勃、精力充沛,那么聪明睿智。他虽然是英国后裔,但“布尔”阿非利卡人都喜欢他。我的所有女伴都对我羡慕不已。后来有一天,他说他要“出趟门”。“我们不会再见面了……可能永远见不到了。”我伤心欲绝,他也一样。我草草和他人结婚,但很快就破裂了,因为我结婚就是为了忘却。一年多前,我通过一个女友再次见到了我的初恋情人,这才第一次知道他到国外参加了行动,并打算申请大赦。当我看到曾经高大英俊的人变成了现在的这副形骸,心中充满无法言喻的苦痛。他只有一个愿望—必须说出真相。大赦无关紧要,它不过是通向真相的途径。

婚姻失败后,我又遇到了一个警察。他虽比不上我的第一个恋人,但也非常出色、非常特别,也是一个生气勃勃和可爱的人。他幽默,爱唠叨,凡事有板有眼。后来他说,他和我们的三个朋友得到提升。“我们要调到一个特殊部门。现在,我的宝贝,我们是真正的警察了!”我们欣喜若狂,甚至庆祝了一番。他和朋友常常来看我,有时甚至住上一段。但他们会突然变得焦躁不安,冷不丁地说一声那可怕的“出趟门”,便开车走了。我……这个爱他的人……只能在焦虑和失眠中度日,担心着他们的安全,揣测着他们的所在。我们只能安慰自己:“不知者心静。”我们这些亲人所了解的……只是我们能亲眼看到的。进入特别部队三年后,地狱般的生活终于降临到我们头上。他开始变得沉默寡言,内向偏执,有时干脆用双手捂着脸抖个不停。我意识到他开始酗酒了。深夜,他不休息,却从这个窗户到那个窗户来回踱步。他想要掩饰无法遏制的内心恐惧,但我还是看出来了。一天凌晨两点到两点半之间,我被他急促的喘息声惊醒。他在床上滚着,脸色煞白。闷热的夜晚他却一身冷汗,浑身冰凉。他目光迷茫,又像死人一样呆滞。还有那不停的颤抖、可怕的呕吐和从他灵魂深处迸发出的恐惧和痛苦的尖叫,令人不寒而栗。有时,他一动不动地坐着发呆。我从未搞清楚、从来不知道这每次“出门”他都强咽下了什么。我就像生活在地狱中。祈祷吧,祈求吧:“上帝啊!究竟出了什么事?他到底怎么了?他怎么能变得这么厉害?他是不是疯了?我再也受不了他了,可是我又无法脱身。如果我离开他,他会像鬼魂一样缠我一辈子。为什么呀,上帝?”

今天我找到了所有问题令我心痛的答案。我知道了一切的开端和背景,知道了那些“在上边的人”的作用,那些“小集团”和“我们的人”不过是执行他们命令的“秃鹫”。而今他们却都掸掸手好像无辜者,抗拒着真相委员会的现实。是的,我和我的杀人犯站在了一起,他让我和白人的老南非安然入睡,而那些“上边的人”又在为秃鹫寻找下一个需要“永远从社会上根除掉”的目标了。

我终于搞清了这场斗争究竟是为了什么。如果我被剥夺了一切,如果我的生活、我孩子和父母的生活被法律窒息,如果我只能看着白人尽管已得到最好的,但还要更好的而且得到了,我也会斗争的。我羡慕并尊敬斗争的人们—至少他们的领袖有勇气站在他们的秃鹫一边,承认他们的牺牲。可我们靠谁呢?我们的领袖都过于神圣和清白。没有心肝。德克勒克先生说他不知道,我可以理解,可是该死的一定有一个小集团、一个还活着的人是这一切行动、一切“上边的命令”的元凶。该死!这种不正常的生活,不是违反人权又是什么?精神杀害比血肉模糊的肉体杀害更没有人道。我希望我能把旧南非从每个人的过去抹掉。我要用我那被毁了的秃鹫的话结束我的故事。一天夜里,他对我说:“他们可以一千次地赦免我。即使上帝和所有的人都一千次地赦免了我,我也得生活在这个地狱中。问题出在我的脑子里,我的良心里。只有一种办法可以解脱,崩了我自己的脑袋,因为那儿有我的地狱。”

海伦娜

此外,不应认为给予大赦是鼓励有罪不罚,让罪犯完全逃脱其行为后果,因为大赦只给那些承认有罪并为其行为承担责任的人。大赦涉及的不是无辜的人,也不是自称无辜的人。正是出于这个原因,参与杀害史蒂夫·比科的警察尽管申请大赦,但被驳回。他们否认自己犯了罪,声称毒打他是为了反击他无缘无故发起的攻击。

因此,整个进程鼓励的是承担责任,而非相反。它支持的是尊重人权的新文化和承认责任、承担责任,新民主制度希望以此为其特点。还应注意到,大赦条款是为特定目的进行的临时性安排。南非的司法不会永远照此办理。它只适用于有限时期的特定目的。

另外,在惩罚性司法中,毫无人情味的国家在施行惩罚时几乎不为受害者,更不要说为罪犯着想,但这并不是唯一的司法形式。我认为还有另一种司法,即作为非洲传统法学特点的恢复性司法。它关注的重点不在报复或惩罚,而是本着乌班图精神,疗治创伤、恢复平衡、复原破裂的关系。这种司法力图救助的不仅有受害者,也有罪犯,他们应该得到机会重新融入因其行为而被伤害的社会中。这种方式将犯罪行为视为发生于人们身上的事情,其结果是关系的破裂,因而更富人情味。我们可以说,司法,恢复性司法,是在寻求抚慰、宽容与和解中伸张正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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