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规定国会委员会,由参众两院选出四十人共同组织之,议事以委员三分二以上列席,列席员三分二以上同意决之,而其规定职权:一咨请开国会临时会;一闭会期内国务总理出缺时,任命署理,须得委员同意;一发布紧急

  文武官吏,大总统应有任命权;今草案第一百八九两条,审计院以参议院选举之审计员组织之,审计院长由审计员互选之云云。审计员专以议员组织,则政府编制预算之权,亦同虚设;而审计又不用事前监督,政府直无运用之余地,国家岁入岁出,对于国会有预算之提交,决算之报告,既予以监督之权,岂宜干预法人,层层束缚,以掣政府之肘?

  综其流弊,将使行政一部,仅为国会所属品,直是消灭行政独立之权。近来各省省议员掣肘行政,已成习惯,倘再令照国会专制办法,将尽天下文武官吏,皆附属于百十议员之下,是无政府也!值此建设时代,内乱外患,险象环生,各行政官力负责任,急起直追,犹虞不及,若反消灭行政一部独立之权,势非亡国灭种不止。此种草案,既有人主持于前,自必有人构成于后,设非藉此以遂其破坏倾覆之谋,何至于国势民情,梦梦若是?征诸人民心理,既不谓然,即各国法律家,亦多訾驳。

  本大总统忝受付托之重,坚持保国救民之宗旨,确见及此等违背共和政体之宪法,影响于国家治乱兴亡者极大,何敢默而不言?《临时约法》,大总统有提议修改约法之权。又美国议定宪法时,华盛顿充独立殖民地代表第二联合会议议长,虽寡所提议,而国民三十万人出众议院一人之规定,实华盛顿所主张。法国制定宪法时,马卖马洪被选为正式大总统,命外务大臣布罗利向国民会议提出宪法草案,即为法国现行之原案。此法、美二国,第一任大总统与闻宪法之事,具有先例可援用,特派员前赴国会陈述意见,以尽我保国救民之微忱。

  草案内谬点甚多,一面已约集中外法家,公同讨论,仍当随时续告。各该文武长官,同为国民一分子,且各负保卫治安之责,对于国家根本大法,利害与共,亦未便知而不言!务望逐条研究讨论,于电到五日内迅速条陈电复,以凭采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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